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1702904。
被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宗场镇宗府街15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61K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