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5385号
原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宗场镇宗府街15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61K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4201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