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02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宗场镇宗府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61K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亿腾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2月26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0年2月26日起在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该***能终端产业园建设单位为四川***能终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润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原告在被告劳务分包木工班组工作,项目单位为申请人投保了项目团体工伤保险。2020年4月20日6时25分许,原告在前往四川***能终端产业园项目项目工地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严重颅脑损伤等身体多部位受伤,至今无法从事任何工作。因被告在原告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亿腾劳务公司辩称,一、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系***雇请,与其建立了劳务关系;二、被告与原告无劳动关系,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并非被告招用,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工作安排、考勤,原告的工资非被告支付,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隶属性的必要构成要件;三、被告与原告也无其他合同关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向原告女儿微信转账的截图、***与***的微信聊天及工资转账截图、证人**的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复印件三份,虽仅有证人**到庭作证,但前述证言与证人的当庭证言及被告提交的**向原告女儿微信转账的截图、***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因该组证据能证明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项目现场公示照片复印件,被告虽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该照片载明的内容证人予以确认,且被告未提供案涉项目现场公示照片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因该份证据能证明原告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亿腾劳务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等。2019年10月30日,被告与四川润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亿腾劳务公司承包四川***能终端产业园项目劳务工程,此后,被告将该工程部分劳务转包给**,**随即组织各劳务班组进场施工。 2020年2月26日,原告***经***介绍到案涉项目**承包的劳务工程做工,原告在工地受**聘请的管理人员**(音)管理,工资由**直接支付或者**统一支付给***后由其支付给原告。同年4月20日6时25分许,原告自驾车辆到***能产业园项目部工地上班时,在到达工地路段停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2月4日,原告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该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宜劳人仲不〔2021〕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不服前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遂于2021年2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与**未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20年1月、4月,被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劳务费共计1808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的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本案原告***虽在被告亿腾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务工,但被告将其承接的部分劳动工程承包给案外人**,原告从案外人**或***处领取劳动报酬,兵接受案外人**聘请的管理人员**(音)安排与管理。综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文)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原告不受被告的劳动管理,被告也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故原告与被告间的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宜宾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易 恬 书 记 员 张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