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381875X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891执450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