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保279号
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金融中心**楼01-02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孵化器厂房第**西北侧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58959.0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5895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