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92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8日,湖**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
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淑青,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50000.00元;二、剩余207884.71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