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9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道**号金融中心**号楼**-**门**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号。
法定代表人:陈淑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能源集团有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幢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湘金投资有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孵化器厂房第**层西北侧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