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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9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道**号金融中心**号楼**-**门**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号。 法定代表人:陈淑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能源集团有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幢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湘金投资有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孵化器厂房第**层西北侧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