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5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QK56W。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南华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媛、黄娟娟,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65442K。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550148130L。
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水。
申请人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257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知申请人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交纳保全申请费,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本院的交纳保全申请费的单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2578.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3元,由申请人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冷时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