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5号之二
原告: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QK56W。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15层1513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媛,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现住成都市高新区,系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65442K。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3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550148130L。
住所地:************3-6号。
法定代表人:**水。
原告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所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都新环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非
人民陪审员 吴咏璇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