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3民初3044号
原告:淮安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被告:淮安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61年5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沈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淮安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程某某、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