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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重庆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22民初4694号 原告:简某,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简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6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简某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简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88元,依法退还一半计124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