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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3180号 原告:田某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田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