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222执保17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勇闯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彭镇彭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10222MA712XDF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全人陕西勇闯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22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保全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448.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