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5605号
原告:某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经营者:张某某,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江苏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服务部与被告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某服务部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