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3996号
原告:四川省川能嵘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1号2栋2单元5楼5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川能嵘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四川省川能嵘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川能嵘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