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2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05民初9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现申请执行人以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裁定确认其债权为由,现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2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