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5893号之一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235号。
负责人:***。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索莱通讯器材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9-4号。
经营者:***,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昌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索莱通讯器材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33元,合计3702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