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2899号之一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4949。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保全费558元,共计1131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管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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