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3民初87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杭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