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2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华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46880X。
法定代表人:**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康和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323号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267152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新时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路太和村**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086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康和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新时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华青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段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