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1845号
原告: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向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36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中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3893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10月10日,原告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辉
人民陪审员 赵 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