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供水有限公司

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9445号 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大华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64966193J (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5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 区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605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 环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3893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供水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供水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