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供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阜阳市永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8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锁新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永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电力明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3907965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中南大道**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389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永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供水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永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供水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