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供水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2261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中南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补正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