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224民初925号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统一(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0.50元,由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