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602民初683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