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1125民初619号
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利,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孟门镇。
法定代表人:刘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邢黎红,女,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女,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丑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穆生旺、刘建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艳、陈利和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黎红、张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勘查设计款项人民币69万元,并从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时常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了《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合同书》,后又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2017年11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补充合同》、《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补充勘查合同》,上述三份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及太风山黄河河谷区等地开展渗流井的勘查与设计相关工作,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工作,并向其提供了所有勘查成果资料。经核算上述三份合同工程款总额共计155万元,但截止今日被告仅支付了86万元,尚欠69万元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付款相关事宜,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催要剩余款项,但被告至今仍一直推脱,尚未付清上述工程款项。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作为国有企业,被告的行为无疑造成了其国有资产至今经济损失。
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一、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欠付原告的勘查设计款项无异议;其二、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柳林县孟门禹王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地质矿产部地质工程勘查院(乙方)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了《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工程价格为68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工程款分三次支付,每次付款需提供增值税发票。……(2)、乙方提交勘查资料、文件成果,审查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0%,即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3)、剩余合同总价的10%,即柒万元整(70000)作为质保金,及施工期技术指导服务费,在甲方建设完成该渗流井后30天内,一次性给乙方付清。若乙方提交勘查与设计报告达到二年,甲方未能建设或建成该渗流井,则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勘查与设计报告超过二年后30天内,一次性给乙方付清剩余合同费用……”。于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22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完成一半勘查工作量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补充勘查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价格为68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工程款分三次支付,每次付款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乙方提交勘查资料、文件成果,审查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3)、剩余壹拾万元整(100000)作为质保金,在乙方提交勘查报告超过一年后30天内,由甲方一次性给乙方付清……”。上述三份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及太风山黄河河谷区等地开展渗流井的勘查与设计相关工作。工程于2017年12月全部完工。2018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报告》。经核算上述三份合同工程款共计155万元,被告仅支付了86万元,尚欠原告69万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合同书》及《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补充合同》、《柳林县孟门镇小垣则黄河河谷区HL2渗流井勘查与设计补充勘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成立并生效,具有约束力。原告进行了相应的工作,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可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予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工程款69万元,并以其中5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其中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其中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61元,由被告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丑小
人民陪审员 穆生旺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