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1002行初159号
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南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代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以及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地矿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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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