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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与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铁民初字第24号 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奥世纪中心2#B商业办公楼1101、1103、1105、1107、1109、11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 被告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76,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2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