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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9民初836号 原告:石家庄市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市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