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547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建群。
被执行人:姚胜利。
被执行人:公祥凤。
被执行人:陈洪信。
被执行人:刘爱华。
被执行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斯贝特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微山县友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群、姚胜利、公祥凤、陈洪信、刘爱华、山东航宇船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斯贝特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友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811民初24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生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