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财保79号
申请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北15公里(前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06368640E。
法定代表人:闫红军。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马利民,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申请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城奎文西路(不动产权证号:01112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5万元及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微山县支行的工资10万元予以冻结及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利民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夏镇奎文路中行宿舍(不动产权证号:00527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20万元及被申请人马利民在上海浦发银行微山县支行的工资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城奎文西路(不动产权证号:011122号)的房产,保全价值为1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微山县支行的工资10万元。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利民名下的位于微山县夏镇奎文路中行宿舍(不动产权证号:005275号)的房产,保全价值2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马利民在上海浦发银行微山县支行的工资10万元。
五、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士明
书记员靳淼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