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3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楼1603-16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赛意公司支付其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3908.05元;2.赛意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781.61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2年11月21日以无需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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