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5568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婷,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楼1603-1605单元(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403218。
法定代表人:张成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C座10、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9175N。
法定代表人:张成康,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婉琪,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蕙娴(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