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04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中铁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9209399X,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苏0804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