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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7261号
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76788C。
法定代表人:余新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伟,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韩琳,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勤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