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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2180号
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7678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