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4民初4510号
原告:合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钢,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苗钢,被告某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7086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倍的4倍计算,现暂计算至2024年1月17日,为276279.42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丘软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幕墙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本合同设计费综合单价20元/平方米,暂按35000平方面积,最终根据施工图据实结算,竣工验收通过后七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结算值减去已付款),逾期支付设计费一天,被告公司应承担欠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工程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报结算报告,申报的设计费结算值为1373677.6元,但被告拒绝结算。截止2020年3月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665000元,尚欠付合肥某甲公司设计费本金708677.6元。设计合同第8.6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工程章丘软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位于章丘区,故此章丘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乙公司辩称,案涉项目双方在2020年1月13日已经完成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700000元,在之后原告申请付款时,在支付审核表中也明确说明结算金额为700000元,并以此为基础要求我方付款17500元,该笔款已经支付,该支付审核表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2022年1月17日和7月28日先后两次向我公司说明要求支付尾款35000元,这也说明原告认可结算款700000元。由于项目过程中审计要求的变化,我公司在2022年10月24日通知原告配合结算审计,由之前的工程结算审批表的形式变成审计报告的形式,但原告在配合出具审计报告时单方变更了设计费用金额为1373677元,导致后续的欠款35000元未能支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3日,某乙公司(发包方)与某甲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丘软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幕墙方案设计,合同设计费综合单价20元/平方米,总价柒拾万元(暂按35000平方面积,最终根据施工图据实结算),签订合同七日内支付210000元(30%),提供施工图纸七日内支付280000元(40%),图纸审查完并提供全部图纸后七日内支付175000元(2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七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结算值减去已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形成于2020年1月3日的工程结算审批表记载,项目名称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丘软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幕墙方案设计,设计单位某甲公司,履约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实际已完成合同范围内图纸设计及结算工作,结算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35000平方米,结算金额为合同金额700000元,某甲公司在设计单位处盖章确认。另,涉案工程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已经支付某甲公司设计费665000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诉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结算,某乙公司理应依约付清所欠到期应付设计费,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形成的工程结算审批表,双方确认设计费结算金额为700000元,扣减已支付的665000元,未付设计费为35000元,某乙公司应及时付清。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通过施工图鉴定重新确定结算设计费,与2020年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批表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合同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七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故应于2021年7月8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酌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95倍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35000元;
二、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
三、驳回合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0元,由合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50元,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