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7民初89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