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27民初2218号
原告: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檀林镇陈英村四组,现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丰家山一区4幢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公司员工。
被告:尚雅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义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工业园区苏溪镇苏福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义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村102幢3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尚雅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浙江义乌某有限公司、义乌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尚雅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浙江义乌某有限公司、义乌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