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11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兴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智富中心6幢322室-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CY490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3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04272004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兴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11诉前调确11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53132.89元、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于2022年4月12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时光心宇公寓1幢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1801、1802、1803室不动产已向银行设置抵押,由本院另案首查封,本案已委托办理轮候查封手续。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已办理查封手续,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本院总对总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2522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受偿134070元。截至2024年6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4252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45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411执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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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