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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渤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27民初943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