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0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DHF0KX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江家村江家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04272004U,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3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常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822民初3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常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8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4294.5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及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9A**、×××的车辆,并向首封法院送达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时光心宇公寓1幢501室、502室、503室、504室、505室、506室、507室、508室、509室、510室、511室、512室、513室、514室、515室、516室、517室、1801室、1802室、1803室的不动产,并向首封法院送达申请参与分配函。截至2024年5月29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2257元、保全费1591元、执行申请费3115元、罚款1000元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暂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802执6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