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388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荆周茂。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周茂、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荆周茂、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荆周茂、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429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