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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3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荆周茂。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周茂、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安宏节能防爆风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802执388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