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民初256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智,罗平县社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FCJF78。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拆迁安置房**第****。
法定代表人:李君。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1元,减半收取2106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顺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