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工业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住:潍坊市临朐县。 被执行人:青州市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敖于村南郊王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青州市亿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3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等2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2021年2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03执5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从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