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827号 申请人: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工业园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0537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黄泥沟村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363112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3182.18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3182.1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8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827号 申请人: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工业园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0537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黄泥沟村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363112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3182.18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3182.1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8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