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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830号
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工业园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0537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黄泥沟村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363112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亚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诉讼保全费1186元,由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