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工业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执行人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中已采取以下工作: 1、2022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2年1月21日、1月25日、1月26日、3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1月25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2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3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303执4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安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